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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契約】合夥契約

出處
https://www.businesstoday.com.tw/article/category/154687/post/201805250022/%E5%87%BA%E8%B3%87%E5%89%8D%E8%A8%82%E5%A5%BD%E5%A5%91%E7%B4%84%20%20%E4%B8%8D%E6%80%95%E5%90%88%E5%A4%A5%E4%BA%BA%E3%80%8C%E9%BB%91%E7%99%BD%E4%BE%86%E3%80%8D%E2%80%94%E6%84%9F%E6%83%85%E5%A5%BD%E3%80%80%E4%B8%8D%E6%98%AF%E5%90%88%E5%A4%A5%E5%89%B5%E6%A5%AD%E7%9A%84%E4%BF%9D%E8%AD%89


根據民法第667條,合夥契約簡單來說,是指一群當事人,對於如何出資、共同經營何種事業、彼此該做什麼,大家意見一致時就能成立。完整的合夥契約,最好包含7個要件:

1、合夥的事業及時限:

例如開早餐店、修車行,為期3年或5年,一開始就要寫清楚。

2、出資金額的比例:

小明共出多少錢?其他人出多少錢?各自所占持股是多少?此項不可或缺。

3、決議規定:

合夥人通常都有兩人以上,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同意見,例如小明想買1台咖啡機,小華覺得沒必要,契約中就要寫明「如何解決爭端?」通常會採用少數服從多數、過半數的投票表決方式。

「表決權」通常一人一票,但假設小明出資金額較高,他也可以要求在合夥契約中載明,依出資比例享有較多表決權。

 4、釐清職責分工:

例如小明負責煎蛋做漢堡、小華負責收錢叫貨、小英負責送餐掃廁所等等,大家才能各司其職,順利工作。

5、事業盈虧分配:

通常於合夥契約中載明按照投資比例,分配盈餘或虧損,當然也有其他狀況,像小明覺得在廚房最辛苦,要求多領一份廚師津貼;小華1周只能來5天,他應該少分一點等等。

6、帳務管理:

錢最重要,資金充足的大公司,可以找專業會計師管帳,次一等也會找會計,否則就是從合夥人中挑選1人負責。最好寫明其他合夥人,有不定期查帳、監督的權利。

7、違約責任:

合約條文大家同意後,最後應註明「罰則」。例如店開了2個月,小英發現不如預期好賺,突然吵著要退股,所以合約中,可明訂「時間未到突然退股,只得領回20%投資金額」。又譬如負責叫貨的小華,硬要插手去烤麵包,不遵守分工協議,也能訂定相關處罰。

林曉晴說,以上是訂合夥契約的大原則,細目則要交給合夥人研議擬定,內容大家講定就好。
一經通過簽名蓋章,就具備完整的法律效果,將來鬧出糾紛,就可依照契約,請法院判定誰是誰非了。

Q2、經過密集的開會討論,小明3人終於擬好大致的投資合約,這時小華突然強烈要求,他要當「股東」不當「合夥人」,堅持寫進合約裡面,此舉讓小明一頭霧水,小華究竟有何盤算?

小華可能擔心早餐店太快燒光60萬資金,合夥人就要再拿錢出來;如果他只當「股東」,到時就可拒絕出錢。對於小華的如意算盤,林曉晴表示,他可能是白忙一場,因為在民法中,對所謂的「合夥人」、「股東」、「金主」和「經營者」,都有明確的區分和認定。

根據民法667條,合夥人就是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;
也就是說,公司賺錢一起賺,賠錢也要一起賠,賠越多合夥人就要出越多。

反之,「有限責任股東」就沒有這些責任,他拿錢投資,公司賺錢可以分紅;不幸虧損,股東最多賠光他原本的錢,沒有義務再加碼。

金主的角色更單純,通常是出錢,然後收取固定的利息。
例如出資10萬,每月可收1000元利息,公司多賺也不會多分給他。經營者就是老闆、公司的主事者。

林曉晴解釋,

「股東」通常只在發行股票,較具規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,才會存在這種角色,他們無法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,單純出錢等分紅。

小華在早餐店裡負責叫貨,有時還幫忙送餐,就算契約中他掛名股東,一旦告上法庭,從法律上來看,小華就在從事合夥人的工作,該賠的錢當然也要一起承擔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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